残疾证办理

申办条件

残疾人证事项办理条件如下:

申请人符合《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国家标准(GB/T 26341-2010),未满18岁或精神、智力残疾的必须由监护人代办,并提供真实有效的监护关系证明材料。

1.新办:未办理过残疾人证(言语障碍者,年满3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精神障碍者,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因病、交通事故或意外致残者,在治疗期终结、康复期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残疾人证注销后需满一年才可重新申办。

2.换领: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到期换证(持证残疾人在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可申请);残损换新(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申请);资料更新(残疾人证有关内容,除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外,如姓名、住址等发生变化,需更新的)。其中2018年前目测评定的,须重新进行残疾医学评定。

3.挂失补办:残疾人证遗失的。其中2018年前目测评定的,须重新进行残疾医学评定。

4.迁移:持有效期内残疾人证。其中2018年前目测评定的,须重新进行残疾医学评定。

5.残疾类别/等级变更:因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评定的。其中2018年前目测评定的,须重新进行残疾医学评定。

6.注销: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失踪、死亡残疾人,批准残联应注销其残疾人证;残疾人户口迁移超过1年仍未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批准残联经核实后可注销该残疾人证;超过换证期限1年,残联正式通知后,仍拒绝换领的,残疾人证可予以注销。


有哪些情况不能申请办理残疾人证?

(一)言语障碍者,年龄未满3周岁时不可办理,年满3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二)精神障碍者,年龄未满2周岁时不可办理,年满2周岁后方可提出申请;

(三)因病、交通事故或意外致残者,在治疗期终结、康复期未满1年时不可办理,满1年后方可提出申请;

(四)残疾人证注销未满一年的,原则上不得重新申请。

申办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居民户口簿

4.残疾人照片

5.残疾等级医学评定结论

6.建档立卡手册

7.海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居民养老补助登记表

8.低保卡

申办流程

请自行到 海南政务网 进行搜索查找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

残联办理残疾人证不向申请人收取工本费。

补办、迁移、注销

1.换领:残疾人证有效期十年,到期换证(持证残疾人在残疾人证有效期满前12个月内可申请);残损换新(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的,可申请);资料更新(残疾人证有关内容,除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外,如姓名、住址等发生变化,需更新的)。其中2018年前目测评定的,须重新进行残疾医学评定。

2.挂失补办:残疾人证遗失的。其中2018年前目测评定的,须重新进行残疾医学评定。

3.迁移:持有效期内残疾人证。其中2018年前目测评定的,须重新进行残疾医学评定。

4.残疾类别/等级变更:因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发生变化需要重新评定的。其中2018年前目测评定的,须重新进行残疾医学评定。

5.注销:残疾人残疾状况变化不再符合残疾标准或死亡的;残疾人本人或智力、精神残疾人及未成年残疾人的监护人要求注销残疾人证的;对于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失踪、死亡残疾人,批准残联应注销其残疾人证;残疾人户口迁移超过1年仍未办理残疾人证迁移的,批准残联经核实后可注销该残疾人证;超过换证期限1年,残联正式通知后,仍拒绝换领的,残疾人证可予以注销。

补办、迁移、注销

(一)补办

1、残疾人证遗失须登报或在县(市、区)、省农垦残联声明作废,公示后,由本人或监护人在县(市、区)残联提出补办申请。补发残疾人证编号在原20位编码后加印“B”,第二次遗失补发加印“B2”,以此类推。同时,遗失的残疾人证在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中声明作废。

2、残疾人证污、损,影响正常使用,可以将污、损残疾人证交回户口所在地县(市、区)、省农垦残联作废并换领。换领残疾人证信息与原残疾人证一致。

(二)迁移残疾人户口迁移,需到原户口所在地县(市、区)、省农垦残联凭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明开具残疾人证迁移证明。残疾人凭原户口所在地县(市、区)、省农垦残联转出残疾人证申请表、评定表等档案材料和出具的残疾人证迁移证明,到新户口所在地县(市、区)、省农垦残联等级入档。新户口所在地残联在残疾人证备注栏中注明迁移日期并加盖公章,留存转来的材料档案。

(三)注销经康复已脱残或残疾人已死亡的,其本人或代为办理的单位、社区、村(居)委会应及时到乡(镇、街道)、农场残联报告,由乡(镇、街道)、农场残联向县(市、区)、省农垦残联办理注销手续,交回残疾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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