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认定

办理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我省户籍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一)无劳动能力;

(二)无生活来源;

(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所称的无劳动能力:

(一)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残疾等级为一、二、三、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视力残疾人;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前款所称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优待抚恤金、高龄津贴、计划生育相关补助不计入在内。

前款所称财产符合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无住房或只拥有1套住房,农村居民家庭原有宅基地住房废弃不用的不计入在内。

申请特困之前1年内或享受特困期间无购买、新建(正常维修、危房改造、倒房重建、易地搬迁、唯一住房征地拆迁后新建或购买除外)、扩建(扩建后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住房建筑标准)、豪华装修住房;

(二)人均拥有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消费型保险除外)等货币财产总额不超过当地同期年特困供养基本生活标准3倍;

(三)名下无机动车辆(普通二轮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船舶和营运农机具;

(四)名下无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非居住类住房的;

(五)不存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明显超标或不合理且不能说明理由的消费行为;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所称的无履行义务能力:

(一)特困人员;

(二)60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三)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四)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四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六)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办理材料

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关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

办理流程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凭居住证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办理地址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海南省各城市服务中心,办证中心地点分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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