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条件
依据《退役军人安置条例》第25条规定,军士和义务兵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军士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的;
(三)服现役期间个人荣获三等战功、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四)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一级表彰的;
(五)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六)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退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受理材料
1、退出现役证书;
2、介绍信;
3、身份证明材料(户口本、身份证等均可);
4、银行卡或者存折(自主就业一次性补助金申领必备);
5、《结婚证》(办理随配偶落户时需要);
6、申请人纸质版或电子版照片(办理社会保障卡时需要);
7、《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银行受理回执(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时需要时需要);
8、《军人职业年金缴费凭证》(办理职业年金转入时需要)。
受理流程
1、提交“军人退役一件事”申请;
2、“军人退役一件事”综合窗⼝⼯作⼈员审查申请信息及材料并作出决定;
3、各业务部门分别进行业务审批,申请人可在用户中心查看“一件事”办件状态;
4、“退役士兵报到登记”事项审批通过后,可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领取《退伍军人、士官介绍信》和《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如需恢复户口,需将这两个材料提交给拟落户地派出所审批;
5、申领了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退役士兵,在“退役士兵报到登记”时一并登记个人银行卡信息,在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事项审批通过后,业务部门将核准申请人银行卡信息,并在退役翌年8月1日前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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