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对象
一、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所称车辆、船舶,是指: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二、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
从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并出具代收税款凭证。
缴纳方式
1、依法应当在车船登记部门登记的车船,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的,应在车船的登记地缴纳车船税。
2、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应在保险机构所在地缴纳车船税。已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3、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向车船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
4、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向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缴纳期限
纳税义务时间: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车船所有权或者管理权的当月,具体时间应当以购买车船的发票或者合同等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纳税期限:
车船税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纳税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缴纳入口
车船税网上申报及缴款功能路径:
电子税务局(网页端)→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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