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救助机构

救助范围

1、自主求助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人员

2、公安、城管部门、社会组织等部门发现并移交的需要救助人员

救助工作程序

(一)入站程序

  1.对求助人员随身物品进行安全检查;

  2.接待工作人员仔细询问后,如实填写《海口市救助管理站救助对象询问登记表》,由求助人员签字或盖手印;

  3.对公安、城管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的精神病人、危重病人、传染病患者,他们应先送到医疗机构救治,待病人基本治愈出院后,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予以救助;

  4、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当先提供救助,再查明情况。

(二)站内程序

  1、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1)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2)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3)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4)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5)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船)凭证。凭证加盖“不准买卖”。

  2、保证受助人员一日三餐,伙食标准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救助时限的,报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4、受助人员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并给予必要的保护。

  5、受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对已经提供的救助应当立即终止:(1)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骗取救助的;(2)受助人员不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而擅自离站的;(3)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

(三)离站程序

  1、受助人员在确定离站方式及时间后,救助科统一出具离站通知单:

  (1)对于具有返乡能力的受助人员开具乘车凭证,让其自行返乡;

  (2)与其亲属或单位联系汇款后,让其自行返乡;

  (3)对于未成年人、老年人、精神病人通知其亲属、有关单位接回或由救助站护送返乡。

  2、生活科办理离站受助人员所存物品领取手续,凭领取单到救助科领取寄存物品,离站通知单作出门凭证。

  3、对于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根据规定,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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