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照加注

办理条件

1、曾用名及姓名加注。户口簿上有曾用名及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申请曾用名或姓名加注。曾用名加注还须提交有效护照、记载有曾用名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姓名加注还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英文姓名加注还须提交在境外使用并在所在国家或地区身份证明主管机关进行合法登记的姓名的相关证明。

2、曾持护照加注。申请人曾持多本护照的,可申请曾持护照加注(最多可加注3个曾持护照的号码)。

办理材料

1、国内户籍居民

(1)原护照;

(2)本人居民身份证;

(3)未满16周岁的交验户口簿、出生证明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明;

(4)加注内容的证明材料;

(5)相片回执。

2、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或军人

(1)本人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或者警官证等身份证明;

(2)所属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干部管理权限出具的同意函/军队同意函;

(3)加注内容的证明材料;

(4)相片回执。

3、暂住我省的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

(1)原普通护照;

(2)定居国外证明;

(3)加注内容的证明材料;

(4)相片回执。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及费用

收费标准:无费用(具体以办理实际为准)

办理期限:


首次申办、换发、补发普通护照:7个工作日。

持普通护照申请加注:7个工作日。

非本省户籍人员:自公安机关受理申请材料后在20日内签发,异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工作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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