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72号令)第七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1、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2、持有上述准驾车型以外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3、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发生责任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4、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地方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5、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172号令)第九十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办理材料
1、校车驾驶人:身份证件+近6个月内体检信息
2、AB类驾驶人:身份证件
3、非AB类驾驶人:身份证件
温馨提示:委托他人代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办理流程
一、线上
登录“交管12123”APP后,点击【驾驶人审验】,符合条件的,进入审验教育申请流程。驾驶人用户可通过交管12123APP申请“现场教育”或“网络教育”方式来完成审验教育,完成教育后,系统为符合审验条件的自动办理审验业务(您需要留意审验受理结果),不符合条件的,请先到交管部门处理。
二、线下
选择教育方式为“现场教育”,并选择现场教育城市,阅读《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内容,选择一天现场教育场次后提交申请。
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9至11分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和校车驾驶人,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驶证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 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驾驶证的驾驶人,只能申请现场审验教育方式。
三、网络教育方式
选择教育方式为“网络教育”,教育城市默认为驾驶证核发地,阅读《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情况申报》内容后提交申请。


琼公网安备460100020011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