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由居住证持有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登记站办理签注手续。
办理材料
1、居住证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申请签注,居住地址没有变化的,申请人只需提交现有居住证;居住地址已经变化的,应向现居住地派出所提交材料办理居住登记信息变更业务,同时办理居住证签注。有效期满后申请签注,应提交现有居住证,本人身份证明及能够证明其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
2、居住证丢失或损坏申请签注的,先办理居住证签注再办理居住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
办理流程
1.居住证持有人或代办人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签注手续并交验上述办理材料;
2.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对证明材料审验后,符合规定的,予以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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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8~9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有疑义的发函调查时间及邮寄时间不计入审批、办理时间)。
办理费用:不收费。
办理地点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12:00,下午14:30-17:30
即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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