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条件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五)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六)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同版证件照;
(七)当事人持有规定的有效证件原件和书面材料。
办理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居民身份证,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二)双方有效的结婚证,一方当事人结婚证丢失的,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另一本结婚证受理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结婚证都丢失的,提供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或信息共享获取的婚姻登记电子档案受理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交的结婚证或者结婚登记档案上的信息与当事人现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身份信息一致的证明材料;
(三)双方当事人提交共同达成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A4纸打印,需在窗口办理时婚姻登记员见证当事人双方在3份离婚协议书上签名并按指纹、填写日期。)
(四)现役军人需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团级以上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三十日--审查—登记(发证)。
办理地点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费用
不收费
办理时限
32天左右
(一)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冷静期30日内)
(二)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三)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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