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办理

办理条件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收养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第一、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第二、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第三、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四、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第五、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注:

①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需要本人同意才可以

②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也可以被收养了

办理材料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以及收养人出具的子女情况声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办理流程

1、申请: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审查:

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要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3、登记:

凡符合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公告期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办理费用:


收养登记费共250元人民币

其中收养申请手续费(每件)20元人民币

收养登记证工本费(每件)10元人民币

收养登记调查费(每件)220元人民币注: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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