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规定

关系成立

收养是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平等自愿的意思表示,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据此,收养关系当事人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还必须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才能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养父母子女关系才能受到法律保护。

收养效力

1、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2、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注: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关系解除

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

2、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法律责任

1、借收养名义拐卖儿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遗弃婴儿的,由公安部门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出卖亲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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